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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图)

发表于:2013-08-17 11:57 字体:

河南濮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图)

濮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一条外来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方范围内可通过出让、租赁、无偿使用等多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按最低限价收取,对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缓缴、分期缴纳。

  第二条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项目、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以具有评估资格的县以上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足额征收后,返还企业三分之二;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一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在县内兴办工业项目,县财政全额返还耕地占用税县、乡留成部分;对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兴办的工业项目,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免缴租金三年;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缴租金五年。

  税费征收政策

  第四条 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四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企业,第四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第六条外商以企业在我县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兴办项目,经营期在五年以上(包括五年)由财政部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七条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免缴水资源费,城建费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后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减半征收。

  第八条 对外来企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至二年。

  第九条外来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条 外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外来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等要素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与国有、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的,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所征契税,县财政作为对企业的支持资金全部用于企业。

  第十二条外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列入企业管理费。对技术开发费支出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除按实际发生数列入管理费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在县内新建工业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起,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上交省、国家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十四条 外来企业的验资费、资产评估费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十五条 供电部门对外来企业的供配电贴费实行优惠,首期贴费不高于现行规定标准的50%,其余部分可视情况给予减、免、缓照顾。

  第十六条对外来企业实行《交费明白卡》制度,除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收费、罚款规定外,其他与之相悖的规定—律废除。对外来客商投资兴建的企业依法检查、收费、罚款时,必须经县长签字批准并出具《行政执法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提供更为优惠的政策。在县以上批准的产业园区内,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高技术含量项目,可采用“零地价、零收费、零干扰”的特殊政策。

  第十八条投资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可实行分期到位。根据注册资金数额大小,首期认缴资本金达注册资本金10%--50%,工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其余部分三年内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五个工作日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新建项目所需公用工程优先安排,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行企业“每月25天安静生产日”政策,不经批准擅自到企业检查者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受到追究。

  第二十一条招商委员会对外来企业实行全过程服务,帮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工商税收登记等事宜。并负责协调企业间的周边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 以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由相关部门每年考核两次,考核结果报县工业发展指挥部督导考核组.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所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者,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濮阳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文章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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