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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少数民族成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13-08-17 12:0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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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少数民族成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清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0-12-23 8:14:00  点击:2569次

关于变更少数民族成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民族宗教局、公安(分)局:

为深入开展“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服务,根据国家民族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变更少数民族成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执行文件

1、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2、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业务流程及要求

1、申请人变更民族成份,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经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签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

4、申请人持民族宗教部门签发的《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5、公安派出所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逐级报县、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办理。

6、未经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三、户口变动造成的民族成份变更业务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证明民族成份的原始凭证,填写《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逐级报县、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办理。

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严格审核把关

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和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对提供虚假材料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变更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它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濮阳市民族宗教局        濮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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