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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贯彻落实有关少数民族及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工作。 (四)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五)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协调做好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六)指导市级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工作;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七)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八)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导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