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把居民由高到低划分为蒙古人(漠北各部人)、色目人(西域各族人,如较早被其征服的突厥各部落人、西夏唐兀氏人等)、汉人(原金朝各族人,云南、四川汉族人,汉化的女真、契丹人等)、南人(南宋人民)四等。蒙古于公元1227年消灭了西夏,便把西夏唐兀氏人和原西夏境内的其他各族人列为色目人,居第二等,具有较高的社会政治地位。元朝军队也以兵员的族属、地域和投降元朝的先后分四等,依次是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早期的蒙古帝国只有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军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核心武装力量;探马赤军是镇戍边境的军队,由各部族组建,有较高地位。后来,“既平中原,发民为卒,是为汉军”,“其继得(南)宋兵,号新附军”(《元史》)。由于唐兀台父子是被元军较早征服的西夏人,因此,于公元1271年以社会地位较高的色目人身份加入了“第一等”的蒙古军,并定居濮阳,拥有官封草地。据《唐兀公碑》载,杨氏自第二代开始,到杨崇喜子侄辈,世代受封敦武校尉百夫长或达鲁花赤之职。《述善集》也叙述了唐兀氏迁居濮阳后的军职与官号:“至正八年(公元1348年)签充山东、河北蒙古军,十六年奉旨选充左翊蒙古侍卫亲军(官署名,掌蒙古军士,说明唐兀氏已享受蒙古人的待遇),三十年定著为籍。后追赠敦武校尉军民万户府百夫长”。唐兀闾马属于蒙古侍卫亲军系统的武职人员,同时,按元代的民族等级划分,其地位仅次于蒙古人,而在汉人、南人之上。因此,唐兀闾马的官职虽比较低,名不见经传,但在当时却属于特权阶层中的人物,社会地位较高,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特权。
“至少在杨崇喜及其下一代是一个殷实富裕的家庭。”孙德萱说,“元初,在古老的中原大地上,可能还会有许多蒙古人、色目人中的军功官户和不少普通的蒙古人、色目人在元朝统治的中心地带定居下来,最终融入了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之中。”